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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正学教育     来源:正学网     发布时间:2015-02-06     浏览次数:【6698】 字号: T | T
    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是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继续教育基地的扶持发展政策和管理办法,监督指导继续教育基地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建设继续教育示范基地。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所推荐的行业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单位,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确定本行业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方向、培训科目,指导基地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编制、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获准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设立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依法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有培训资质的人才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等,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00名。
      (二)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所需经费、设施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具备与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有一支与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每个专业不少于3名教师;有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
      (四)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符合设立条件的单位填写《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三)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基地运行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按照所认定的专业、培训层次提出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报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登记和评估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推进培训项目、专家师资、教材资源、数据库开发等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在线学习平台,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为基地的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按照《宁波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到2020年资助建设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40家,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家基地一次性10万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课程体系建设、教材课件开发、师资培训、专家授课、课题研究等工作。基地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和方案,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审核专项经费使用办法和方案,确保专款专用并取得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接受经认定的培训,其培训内容、学时数和考试(考核)成绩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注册登记和职务评聘、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有关业务上接受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督查。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报推荐设立该基地的管理单位审核;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一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考核评估制度。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考核,并制定具体办法。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基地的管理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检查考核或评估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基地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对于骗取的财政资助资金,一经查实,予以收回,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检查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确不能发挥继续教育基地作用的;
      (四)借继续教育基地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五)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财政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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