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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的实施意见
    作者:宁波人社     来源:正学网     发布时间:2019-06-06     浏览次数:【5609】 字号: T | T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设立审批

    (一)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完善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度,对新申请举办的培训机构,特别是准入类培训工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检查,严格依法审批。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民政部门依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等规定,严格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登记。除慈善公益、慈善捐赠等办学目的外,不再新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类型按《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浙教计〔2018〕28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职业资格培训不得超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及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在此基础上,培训机构经审批后可开设具有相应职业标准(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osta.org.cn”职业标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为准)、面向企业一线职工的、以促进就业和提升技能水平为主要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申请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培训资质的,原则上需具备同工种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1年以上培训经验。申请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培训资质的,应在原申办的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专业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人力社保局同意设立的,由办学许可证核发部门给予许可。

    二、规范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

    (一)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是否参加鉴定及鉴定方式等有关事项,并在开展招生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培训机构要依据办学许可证的内容,确定招生规模,并按照经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实开展招生宣传。

    (三)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并将收费标准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收取费用后需及时开具加盖本校发票印章的等额正式发票。

    (四)培训机构应当与受训单位或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目标、详细授课计划、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其中收费退费约定内容需符合《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甬价费〔2009〕76号)文件要求,协议样本见附件)。培训机构应在办学注册地显著位置张贴收费退费规定。

    (五)没有进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或备案不合格,以及未上传当期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一律不予培训开班。

    三、强化教学活动管理和日常检查

    (一)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审批许可的内容进行监管,并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登记部门开展许可范围之外的监管。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等特殊行业培训业务的,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查处。

    (二)培训机构不得将办学资格分包、转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三)培训机构开班备案时需至少提前3天在“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网”)进行开班备案,在线提交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学员花名册,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相关教学活动。培训机构开班备案时,需上传已签订的培训协议电子照片(当期学员协议至少3份,或和单位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1份)。

    (四)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允许在大市范围内开展招生活动。跨区域开展培训的,开班备案需同时报备管辖地人力社保部门及培训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并经双方共同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接受两地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监督。培训结束后,原则上由培训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对宁波地区可开展的鉴定工种,原则上均需在宁波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五)人力社保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和教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重点包括:安全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培训场地及实训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教学质量检查重点包括: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培训、是否在预定场所开展培训、是否按照招生简章(广告)开展招生及收费、是否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退费规定、是否和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是否开具本校足额培训发票、是否将培训资质转包(分包)等,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及信息公开机制

    (一)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及时在“职业培训网”进行信息备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开展等级评价。人力社保部门需及时更新培训机构信息,要依托“职业培训网”,建立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培训班级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及时公布培训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

    五、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激励及惩戒机制

    (一)人力社保部门要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建立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教学安全、技能实训安全制度建设及日常安全管理措施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及台账建设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等。评估结果作为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级评价、教学管理、办学许可证到期延续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培训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视事故情况进行停训整改或终止办学许可。对经评估不具备办学条件、因安全事故整改后仍不具备办学条件、超出办学许可有效期仍未进行有效期延续的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终止其办学许可。

    (二)人力社保部门要组织对职业技能机构负责人、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在年度评估中表现优异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支持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原则上以“职业培训网”的备案信息作为衡量培训机构是否开展许可培训项目的唯一依据。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凡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许可项目,或因故间断许可项目正常培训一年以上的,由审批机关终止其办学许可。同时,培训机构备案的开班培训,作为等级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中,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协议(样本)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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